(2013)绍越商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超山第一蜜饯厂与绍兴市万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超山第一蜜饯厂,绍兴市万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932号原告杭州余杭超山第一蜜饯厂。法定代表人王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寿洪。被告绍兴市万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超山第一蜜饯厂与被告绍兴市万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超山第一蜜饯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