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念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