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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周志东与颜书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东,颜书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833号原告周志东。委托代理人季祥林,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书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东与被告颜书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东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志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遵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