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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张如瑶、刘阿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如瑶;刘阿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维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如瑶,女,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农民,现住云南省维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柱,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藏族。云南省维西县人,现住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新南巷**。系申请人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阿开,女,192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维西县号,身份证号:5334231928********。申请人张如瑶与被申请人刘阿开财产损害纠纷因情况紧急,未能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阿开在农业银行维西县支行及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维西县保和镇新南巷25号房屋所有权作担保,房屋所有权证保和镇字第(2011)00001435,国有土地使用证维国用(2010)第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3423010091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342301009154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阿开的相关财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阿开在农业银行维西县支行和维西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