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友德与张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友德,张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夏友德。被告张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友德与被告张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13日分别以“已与张鑫达成一致意见”和“原告需进行伤残鉴定,待伤残鉴定后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友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