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002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13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临潼区秦安酒店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廖某某与周某(在逃)居住的506房间内,当场查获冰毒五包,共计12.5克。经鉴定,从该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称量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毒品:甲基苯丙胺12.5克、吸食毒品工具两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