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爱玲与谢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玲,谢桂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沈爱玲。委托代理人:范建富、宋慧。被告:谢桂华。委托代理人:冯小燕。原告沈爱玲与被告谢桂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爱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爱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沈爱玲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