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应强诉李明彪、刘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强,李明彪,刘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应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被告李明彪,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被告刘景兵,男,约3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强与被告李明彪、刘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应强负担。审判员 : 张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