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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应强诉李明彪、刘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强,李明彪,刘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应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被告李明彪,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被告刘景兵,男,约3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强与被告李明彪、刘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应强负担。审判员 : 张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