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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德云与周跃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云,周跃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张德云。委托代理人:徐红光。被告:周跃铨。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沈少茂。委托代理人:仇祖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云与被告周跃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张德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