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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8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周光兴诉周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兴,周家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56号原告:周光兴,男,生于1966年4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周家伦,男,生于1963年4月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光兴诉被告周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周光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梓入(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