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威诉被告樊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樊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王威,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樊来利,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樊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70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樊来利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王威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来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许秀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