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廖春吉与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吉,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廖春吉。委托代理人徐金。委托代理人余燕红。被告严静。原告廖春吉与被告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华江、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25万元。具体为2013年3月26日借款150万元,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3年4月30日借款43万元,约定2013年5月8日归还。2013年5月8日借款40万元,约定2013年6月7日归还,借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承担每日违约金借款金额的5‰。2013年6月7日借款40万元,约定2013年7月7日归还,借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承担每日违约金借款金额的5‰。2013年7月8日借款40万元,约定2013年7月20日归还。2013年7月26日借款12万元,约定2013年8月24日归还。上述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另,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未即是归还借款,浙D×××××、浙D×××××、浙D×××××作为借款抵押,并自愿配合过户手续。故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对车牌号为浙D×××××、浙D×××××、浙D×××××的汽车享受抵押权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春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