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何、谢小红等与谭千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何,谢小红,李伟顺,李雪梅,李雪儿,李家和,任茂坤,陈润光,周月英,陈财兴,李五石,谭千兵,陈培发,范胜强,范星养,史先军,钟冬荣,李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536号原告陈何,女,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母亲。原告谢小红,女,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配偶。原告李伟顺,男,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儿子。原告李雪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女儿。原告李雪儿,女,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女儿。原告李家和,男,住广东省东莞市,系李兴发的儿子。原告任茂坤,男,住东莞市。原告陈润光,男,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原告周月英,女,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原告陈财兴,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李五石,男,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千兵,男,住重庆市梁平县,现住东莞市。第三人陈培发,香港居民。第三人范胜强,住深圳市。第三人范星养,住深圳市。第三人史先军,湖南省蓝山县。第三人钟冬荣,住湖南省蓝山县。第三人李成,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坤、陈何、谢小红、李伟顺、李雪梅、李雪儿、李家和、陈润光、周月英、陈财兴、李五石诉被告谭千兵、第三人陈培发、范胜强、范星养、史先军、钟冬荣、李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坤、陈何、谢小红、李伟顺、李雪梅、李雪儿、李家和、陈润光、周月英、陈财兴、李五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飞人民陪审员 廖兴洪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观陈笑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