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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与吴足兰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吴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龙平东路403号三楼(办公地址),组织机构代码73626293-5.法定代表人左都贤。委托人代理人周某萍,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足兰。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足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返还涉案商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平龙东路某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案件情况复杂,希望通过协商方法解决,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进行之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勇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笑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