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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儋民初字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与符某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符某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1602号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儋州市那大中兴大街xxxx号xxxx商务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定福,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某扬,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x。身份证号:4600291972082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某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给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林淑芳审 判 员  何泽芳人民陪审员  谢盛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