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州市*,深圳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75号原告: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广州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职务: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刚,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广州市*、深圳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