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沅生为与被告陈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沅生,陈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李沅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先进,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轶,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李沅生为与被告陈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权独任审判。2013年8月30日原告李沅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陈轶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陵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2013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于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宏权、人民陪审员滕昭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陈轶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3年12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刘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沅生委托代理人石先进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轶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沅生诉称,2010年7月29日,被告陈轶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李沅生多次催收借款,被告陈轶分文未还。现因被告陈轶下落不明,原告无法实现债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沅生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陈轶于2010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3、《沅陵电力局关于对陈轶同志旷工事件惩处的决定》,用以证实陈轶外出未归,下落不明。被告陈轶未作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证据审查规则对原告李沅生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认为原告李沅生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陈轶因与人合伙开矿需要资金,于2010年7月29日向原告李沅生借款55000元,出具了借条。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李沅生多次要求被告陈轶返还借款,被告陈轶未予返还。2011年9月,被告陈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沅生与被告陈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陈轶负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李沅生与被告陈轶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李沅生已在合理期限催告被告陈轶还款,被告陈轶应向原告李沅生返还借款。被告陈轶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被告陈轶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可缺席审理。综上所述,原告李沅生主张被告陈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轶返还原告李沅生借款本金5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陈轶负担。保全费600元,由原告李沅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波审 判 员 李宏权人民陪审员 滕昭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