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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何福荣与卢兆锋、卢兆维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荣,卢兆锋,卢兆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何福荣(又名何夫瑛)被执行人卢兆锋被执行人卢兆维本院在执行何福荣与卢兆锋、卢兆维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兆锋、卢兆维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