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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唐芦青与顾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芦青,顾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唐芦青。委托代理人蔡炳华、曹峰。被告顾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芦青诉被告顾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芦青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芦青撤回对被告顾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朱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