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石景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石景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张伟。被告石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石景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