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石景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石景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张伟。被告石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石景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