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徽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道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凯尔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