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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建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及其辩护人赵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16时,被告人陈建平按照“大佬”的指使,窜到我市拱北米兰百货后面的游戏机室门口,贩卖给梁某毒品3.09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得款人民币200元,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建平住处查获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5.88克、检出氯胺酮成份的毒品44.95克、检出大麻成份的毒品0.81克、检出可卡因成份的毒品1.4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建平受“大佬”的指使贩卖毒品,没有主动联系购买毒品人员,没有前科,如实供述罪行,涉案毒品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请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红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明琳审 判 员  赖丰华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