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邓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邓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奉安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亮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陈庆生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