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广霞与崔保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霞,崔保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陈广霞,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汉族,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保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霞与被告崔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霞于2013年12月13日以其想自行与被告崔保卫进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陈广霞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建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