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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广霞与崔保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霞,崔保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陈广霞,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汉族,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保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霞与被告崔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霞于2013年12月13日以其想自行与被告崔保卫进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陈广霞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建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