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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敏与梁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梁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08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委托代理人宋春平。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被执行人梁世东。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梁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梁世东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敏经济损失149,805.88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0.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