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牛某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沈某某,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沈某某名下的存款4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牛存军提供人民币27万元及帕萨特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在沈某某名下的存款47万元采取冻结之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