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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焉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某,李某某甲,张某,李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794-1号申请执行人焉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焉某与李某某甲、张某、李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银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银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