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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被申请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申请人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安市华得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对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买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