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顾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峰,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梁纪平,牛庆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顾峰,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张鹏举,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地址:郯城县南关派出所南侧。法定代表人冯庆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莹,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纪平(梁纪友),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袁德胜,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牛庆凯,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峰与被告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梁纪平、牛庆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梁纪平享有的将由郯城县花园乡政府代管的对郯城县花园乡南沟崖村的债权即南沟崖社区建筑工程款8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二、查封(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