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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伍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许骏与葛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骏,葛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许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昌军,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骏与被告葛昌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许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瞿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