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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县隆丰酒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曹县隆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曹县隆丰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7670元,并承担执行费451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以该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暂退出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该案暂退出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认为申请执行时机成熟时,随时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