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范桂军,郁胜巧与马兴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军,郁胜巧,马兴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范桂军。原告郁胜巧。被告马兴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琴,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