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邵学良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良,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初字第42号原告邵学良。委托代理人杨玉霞,女,1976年6月生。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本市菊花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嘉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委托代理人商苏农。原告邵学良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学良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学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黄苏理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