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会同县时源炮厂与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引线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引线厂,会同县时源炮厂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众公司),住所地溆浦县黄毛园镇湾潭村,组织机构代码56593988-3。法定代表人韩道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引线厂(下称引线厂),住所地溆浦县黄毛园镇湾潭村。负责人姜叶平,该厂车间主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华忠,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会同县时源炮厂(下称时源炮厂),住所地会同县堡子镇宝庆坡,组织机构代码57224734-0。法定代表人季时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大众公司、引线厂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一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大众公司、引线厂的上诉,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上诉期限。本案如果继续审理,在程序上将对被上诉人时源炮厂造成不公正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案件;二、对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大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引线厂的上诉不作上诉案件处理。本案不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曾美英审 判 员  金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