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9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阚永刚、李承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永刚,李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37-1号申请执行人阚永刚,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承进,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翔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承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60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