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畅怀与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畅怀,定州市人民政府,张小宝,齐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唐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畅怀,男,1943年9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祖居定州市北城区。现住邯郸市联纺东路。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该市市长。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市政府办公楼。第三人张小宝,女,71岁,汉族,现住定州市中山东路。第三人齐秀芬,女,57岁,汉族,现住定州市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畅怀诉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不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畅怀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畅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畅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畅怀承担。审判员 田统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邸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