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终字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刘福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韩小亮、陕西省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刘福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韩小亮,陕西省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终字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黎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冲,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西环二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平,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建,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迎宾路*号。负责人李远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亮,男,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高干渠路东国宝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刘武军,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刘福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韩小亮、陕西省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城固县丰田农机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291.00元,减半收取114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宋开新审判员 李佳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