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岳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29070-9。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在岳西国际养生文化产业园(温泉)文体区体育馆网架屋面工程的工程量及该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证据系在建工程,因工程施工期限等原因,该保全证据会因继续施工而灭失,从而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证据无法固定,故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在岳西国际养生文化产业园(温泉)文体区体育馆网架屋面工程的工程量及该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审 判 长 刘东升审 判 员 王春生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