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1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银,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