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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徐州鼎派置业有限公司与贾继胜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鼎派置业有限公司,贾继胜,花怀荣,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鼎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张村。法定代表人徐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继胜。被上诉人花怀荣。原审被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新路51号。法定代表人卞庆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鼎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继胜、花怀荣,原审被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州鼎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永,被上诉人贾继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