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党二套与苏保元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党二套,苏保元,五原县天吉泰镇二合永村一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党二套,男,66岁,汉族,无业。被申诉人(被告)苏保元,男,61岁,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五原县天吉泰镇二合永村一社。负责人,柴永平,系社长。申诉人党二套与被申诉人苏保元及原审被告五原县天吉泰镇二合永村一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法院于2011年12月11日作出(2011)五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党二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巴检民抗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五原县法院(2011)五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党二套的申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海 波审判员 王飞林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