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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8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号812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涛,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理,女,杭州海康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海康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号码3070005120391636,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六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