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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蔺磊与石文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磊,石文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确字第6号申请人蔺磊,男,汉族,现年30岁,高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人石文久,男,汉族,现年41岁,大专文化,高台县水务局职工,住高台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蔺磊和申请人石文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蔺磊和申请人石文久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3年12月10日经高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为:由被告石文久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蔺磊5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偿还5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蔺磊和申请人石文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蔺磊和申请人石文久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