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教科与被执行人吴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教科,吴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黄教科。被执行人吴才红。申请执行人黄教科与被执行人吴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524800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13年6月20日前还利息524800元;本金1600000元从2013年7月份起每月前归还320000元,至2013年11月2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1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2013年6月14日给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0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到期的2013年7月份和8月份前应还本金64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履行期限已满,另案申请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教科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