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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民初字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俊卫与范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卫,范广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封民初字01215号原告:王俊卫,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被告:范广献,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原告王俊卫诉被告范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广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卫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我借款50000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欠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2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范广献签名。据此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伍万元。2、湛XX的证人证言,证明证人去找被告要过账。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一下案件事实:被告范广献于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王俊卫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范广献签名。2012年2月27日。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广献偿还原告王俊卫借款50000元整。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利息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范广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丽霞审判员  衡正江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洪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