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孟凡平与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平,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商初字第657号原告:孟凡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兰,经理。原告孟凡平与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凡平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平、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理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平诉称,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答应卖给原告该公司院内杨树138棵,价款31000元。2013年10月14日原告交给该公司30000元,收款人王秋兰。但事后被告不让原告伐所买树木,严重侵害了���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树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现在经济困难无周转资金,可分期偿还所欠原告的树木款3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卖给原告孟凡平杨树价值30000元,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给原告孟凡平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今收到树款叁万元整(30000元)王秋兰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章2013年10月14日”。原告孟凡平未能取得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卖给原告的杨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条,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孟凡平树款3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孟凡平树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郓城县锦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仍不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