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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辜玲玲、姜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辜玲玲,姜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61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898号。法定代表人郑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辜玲玲。被执行人姜荣华。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辜玲玲、姜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辜玲玲下落不明、姜荣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洪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