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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岳善军诉林韶军、于领弟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善军,林韶军,于领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岳善军,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林韶军,男,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于领弟,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善军诉被告林韶军、于领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