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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滕士海与蒋晓林、杨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士海,蒋晓林,杨远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559号原告滕士海。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林。被告杨远珍。原告滕士海诉被告蒋晓林、杨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士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浩、被告蒋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远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士海诉称,被告蒋晓林、杨远珍系夫妻。被告蒋晓林于2012年3月3日和2012年3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11万元,并提供担保。借款已到期,被告却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10万元从2012年3月3日起,11万元从2012年3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蒋晓林辩称,我和被告杨远珍确系夫妻。2012年3月3日和2012年3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11万元是事实,本金一直未还,但10万元借款已经付了9个月的利息,共4.5万元。11万元借款也已经付过一、二个月的利息,利息具体为多少时间长记不清了,后来打了一张欠利息26800元的欠条。我欠原告的钱会一分不少的还给他,按照房屋抵押协议约定的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前还清。被告杨远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晓林、杨远珍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日,被告蒋晓林写下借条,载明:今借到滕士海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蒋晓林。2012年3月20日,被告蒋晓林写下借条,载明:今借到滕士海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借款人:蒋晓林。2013年3月27日,被告蒋晓林、杨远珍(甲方)与原告滕士海(乙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内容为:一、经过甲方双方协商,甲方将海州区新建中路8号鼓楼嘉园18号楼1单元1102室抵押给乙方,……甲方在此房屋抵押给乙方期间,甲方不得再将此房屋抵押给其他人。……三、抵押时间:2013年-2014年12月。四、抵押期间乙方无权处置该房屋,如甲方在抵押到期还是不返乙方资金,该房屋权属归乙方所有。该房屋抵押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未在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上述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房屋抵押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滕士海与被告蒋晓林之间的借款有借条为证,且被告蒋晓林认可已实际收到原告的借款共计21万元,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蒋晓林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两张借条中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故21万元借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因被告蒋晓林、杨远珍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蒋晓林、杨远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杨远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关于被告蒋晓林提出的10万元借款已经给付9个月利息4.5万元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抵押协议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故对被告蒋晓林提出的按房屋抵押协议中抵押时间的约定,还款期限于2014年12月30日届满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晓林、杨远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士海借款21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保全费1570元,共计6020元由被告蒋晓林、杨远珍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