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朱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89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春。被告: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朱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